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首页 > 管理服务 > 基金会 > 文章
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文件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8 17:11:02   浏览量: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

  2.甘肃远方爱心基金会

  3.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4.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甘肃亚太慈善基金会

  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7.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9.甘肃世恩慈善基金会

  10.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甘肃省绿化基金会

  12.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3.兰州市公安民警抚恤救助基金会

  14.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15.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6.甘肃黄河之子保护黄河基金会

  17.兰州报恩寺慈善基金会

  18.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9.甘肃省天水市伏羲赡老助学基金会

  20.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1.甘肃美慈教育基金会

  22.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甘肃省两当县双联爱心教育基金会

  24.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甘肃省西路军公益基金会

  26.甘肃幸福慈善助学基金会

  27.甘肃青苹果助学支教基金会

  28.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29.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30.甘肃省慈善总会

  二、201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甘肃省慈善总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

                                2017年8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捐赠免税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6年12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甘肃省财政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定的并发布了《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告》,公布了2015~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图片新闻

更多
  • 10周年
    10周年
  • 欢声笑语辞旧岁,跃虎腾龙谱新篇——西北师大附中举办2024年迎新年教职工趣味运动会
    欢声笑语辞旧岁,...
  • 赓续华章!西北师大附中蝉联兰州市“高中教育质量优秀奖”并荣获“金桥工程奖”
    赓续华章!西北师...
  • 书香致远·悦读赋能 ——西北师大附中开展青年教师读书分享活动
    书香致远·悦读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