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首页 > 专题网站 > 语言文字基地 > 文章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20:33:36   浏览量: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全校教师、学生以及干部职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基本交流能力,现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一步引导师生员工尤其是专业教师了解、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一)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二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三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7.《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文件摘录
       1.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3.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新闻

更多
  • 10周年
    10周年
  • 欢声笑语辞旧岁,跃虎腾龙谱新篇——西北师大附中举办2024年迎新年教职工趣味运动会
    欢声笑语辞旧岁,...
  • 赓续华章!西北师大附中蝉联兰州市“高中教育质量优秀奖”并荣获“金桥工程奖”
    赓续华章!西北师...
  • 书香致远·悦读赋能 ——西北师大附中开展青年教师读书分享活动
    书香致远·悦读赋...